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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生还能自动复婚吗
2010-12-10 12:58:57 来源:王占华
45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生还能自动复婚吗
案例:个体经营者王强(化名)到外地做生意,一直没有返回。杳无音信。妻子徐晶(化名)及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没有任何消息。妻子徐晶在家苦苦等了四年时间。王强父母早亡,徐晶也没有可以商量的人。到2000年徐晶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到法院宣告王强死亡。并依法继承了丈夫王强的财产。此后不久,徐晶经人介绍与经商的张某结婚。不料,半年后。王强突然回来了。并且要求与徐晶恢复婚姻关系。徐晶不同意。王强状告徐晶犯重婚罪。徐晶是否犯了重婚罪?她的后一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知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评说: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产生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其配偶可以再婚,受法律保护。
(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开始继承。(3)清理债权债务。但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制度,并不代表客观事实,因此,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生还情况,法律规定了死亡宣告的撤销制度。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后,也引起财产、婚姻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处理。如返还继承的财产等,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原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法律只确认和保护新的婚姻关系。
在本案中。徐晶再婚,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王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撤销死亡宣告后,王强要求与之恢复婚姻关系,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先行解除后一婚姻关系。如徐晶同意与王强复婚,则需要通过协议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后才能办理。如果徐晶不同意与王强复婚,王强只能面对现实另行择偶。徐晶在王强宣告死亡后再行结婚,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是重婚。王强告徐晶重婚罪不成立。但是徐晶仍应返还她依法继承王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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