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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懦弱”“忍让”不等于爱情
2009-12-22 16:39:55 来源:王占华
7“懦弱”“忍让”不等于爱情
案例:某工厂工人红玉和在粮库当干部的布赫结婚。夫妻俩有一个女儿。红玉窈窕身材,白皙的鹅蛋脸,说话细声细语温文尔雅,是个出名的美人。而布赫一米八几的个头,魁梧的身材。就这样一对在别人眼里看来非常般配的夫妻,却经常发生战争。因红玉维人和善,手又巧。特别是对纺织毛衣方面。所以厂里就经常有人求她给打毛衣。她又不好拒绝。这便给她带来许多麻烦。因为布赫是个非常小心眼的人。总疑神疑鬼的,而且脾气暴躁。怀疑她外而有人并以此为借口大打出手。因此,红玉经常是被打得鼻青脸肿。红玉却认为自己做的不好是自己的错一再忍让。从不把埃打的事儿跟任何说,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还认为这样才是爱自己的丈夫呢。由于她的“懦弱”“忍让”她的鼻梁被打断过,头被缝过5针。她仍没有到法院去告他。只到有一天布赫说:“他外面有个女人,对他非常好,他准备带她到外地做生意。需要一笔钱,想把房子卖了作为本钱。等我们过好了不会亏待你。”红玉无论如何也不同意。但布赫把房子卖了拿着钱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红玉终于走到法院起诉布赫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一万元。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红玉与布赫离婚,布赫给付红玉损害赔偿金一万元人民币。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任,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评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成员实施殴打,捆绑、禁闭、体罚等打击和强制手段,对其他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强迫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的问题,受到世界各国妇女的瞩目。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等。公安机关也可依被害人的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等。在本案中,红玉由于懦弱、忍让,而使自己心身和肉体受到伤害,最后,终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还可以依法追究布赫的刑事责任。
声明:本人所写《婚姻家庭》以案说法丛书均系杜撰zhanhuaww@sina.com 010-81534843 5942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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