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占华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5 她犯了重婚罪
2009-12-18 17:43:29 来源:王占华
5 她犯了重婚罪
案例:宁媛媛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来到外地打工。并得一起工作的宋宏伟相恋。而远在家乡的父母考虑到本村王才家的经济条件不错。小伙子本人也是远近闻名的精明人。并且也是女儿的同学而且能得到一些聘礼还可以给儿子订婚。因宁家条件很差,没有能力给儿子订婚。农村子女订婚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怕女儿不同意这么做,就没有通知媛媛就与王家订了婚。收了好多彩礼。而且王家还答应给盖一座房子。媛媛父母用所得聘礼给儿子也订了婚。这样一来,宁家二老觉得是两全齐美。即给女儿找了一门好婆家,儿子又找了个好媳妇。给女儿去信让其速回。宁媛媛不知家里发生了什么事情,就急急忙忙赶了回来。听说家里给她订了婚,是自己的高中同学。虽然心里有些不瞒但考虑到王才虽长的一般,家里经济条件还不错。想说服父母把婚事退了也不可能。便与王才到镇里办了结婚登记。在当年春节举行了婚礼。婚后一年多时间,因王才把心事都放在做生意无心照顾家里,宁媛媛又不安心农村寂寞单调的生活,突然离婚出走。她又与宋宏伟相见。她并没有告诉她自己已结婚的事儿。公开与宋宏伟同居过起日子来。并且生育一女儿,取名宋小朋。王才经过多方查找终于找到宁媛媛,当得知她已和别人生活在一起而且还生了孩子。王才自诉至法院告宁媛媛犯有重婚罪。法院查清事实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宁媛媛犯有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评说:事实上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己、借婚姻索取财物等风气在我国某些地区,特别是比较贫困的边远的文化不发达的农村地区还是客观存在的。封建婚姻残余还有一这影响,个别地方仍存在着违反婚姻自己的现象。婚姻自由在一些地区一些人中还没有真正实现。有的虽然男女结婚是双方自愿的,但一方向对方特别是女方向男方索要一定财物,有的数额还很大。造成谈起恋爱结不起婚的现象。不但影响了婚姻自由的实现,甚至导致不安定因素。宁媛媛和宋宏伟这对恩爱的男女因不懂法,才造成严重的后果。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重婚者,也包括与之结婚的相婚者,但相婚者只有在明知的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情形之下才构成重婚罪。如果自己没有配偶而被他人蒙骗即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因此,宁媛媛犯有重婚罪,而宋宏伟不构成犯罪。
声明:本人所写《婚姻家庭》以案说法丛书均系杜撰zhanhuaww@sina.com
010-81534843
- 大家都在看

(交通事故)民事判决 原告王**,男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