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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他只是复婚不是重婚
2009-12-18 12:18:43 来源:王占华
4 他只是复婚不是重婚
案例:张祥是某城大学的高才生,写得一手好文章。因原籍是内蒙比较偏远的牧区。毕业分回原籍,与恋爱二年的同学冯芳分开。回到牧区后,因这里比较落后。变下决心为家乡的教育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而冯芳又不想到这么遥远的牧区落户。因此两人便断了来往。在牧区张祥遇到贤淑、淳朴的赵春玲,在失恋的感情旋涡中得到她热心的照顾,张祥真是万分感激而且没有过长时间他们就成了家。凭着他们的共同努力,盖了房子,并生育了一个儿子。一转眼5年过去了,张祥所设想的宏伟蓝图都成了泡影。他非常喝望能到城里闯一闯。与妻子商量后拿着积蓄的5万元来到他曾经就读的城市。开办了一家小型涂料公司。一次偶然的机会遇见了大学同学冯芳,冯芳这时已经离婚独身一人生活。非常孤单,两人旧情复发,决定结婚。张祥回到牧区与赵春玲办了离婚手续。房子、家产、儿子都归赵春玲。每月还给儿子生活费100元。自己跑到城市与冯芳结婚了。结婚没有多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张祥的公司破产了,他只好回老家,冯芳过惯了城市生活不愿和他同去,他们又办了离婚手续。出去闯事业闹得一团糟。空手而归无颜面面对父老乡亲,但善良的赵春玲帮助了他,热心地照顾他。张祥出于感激,因以前是夫妻也曾与赵春玲发生过两性关系。张祥不想陷在这没有发展前途的牧区。他再次来到城市。这时冯芳已开办一家文化公司,生意非常火。但仍是孑然一身。空闲时未免有些失落。得知张祥又来到此地,便又与之联系起来。让张祥留在自己的公司发展,让其任总经理之职。而唯一的条件这是和他复婚。张祥这了将来能有个好前途,于是,两人办理了复婚手续。赵春玲得知这个消息后,实在压不住心中怒火,认为张祥太过分。好马不吃回头草,张祥也太无能了。这样一来我们的关系算什么。赵春玲难解心头的怨气一纸诉状把张祥告上法庭。自诉张祥犯重婚罪。人民法院经审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三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离婚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施行第五条第2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评说: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们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与其结婚的行为。”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后作出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赵春玲与张祥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没有办理复婚手续。根据司法解释他们即没有复婚登记又不属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两人仍处于离婚状态,婚姻关存在,因此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张祥与冯芳是单身男女,复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是复婚而不是重婚。
声明:本人所写《婚姻家庭》以案说法丛书均系杜撰zhanhuaw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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