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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屋藏娇“的后果
2009-12-21 17:11:07 来源:王占华
6 “金屋藏娇“的后果
案例:某厂工人林霞与丈夫赵凤志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个女儿。后来因为林霞在外边有情夫,被赵凤志发现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由于林霞有过错,所以房屋及家产都归赵凤志所有。就连孩子也由赵凤志抚养。林霞是净身出户。没有了住处林霞只好搬到工厂去住。谁说要看他人的白脸,但也没有办法。谁知工厂效益不好停产整顿。一批职工要被淘汰下岗。林霞也下岗了。无奈她到外地打工。她什么苦活累活她都干过,可就挣不了几个钱。对于她来说是没法生活下去。最后她来到某城一家酒店当上了服务员。并且认识了经常来此吃饭的金老板。金老板是香港来内地做生意的,并在某城买了一户300平米的大房子。彩电、冰箱、电脑等电器设备应有尽有。高档豪华的装修把房间布置得象宾馆一样。林霞认识金老板后,金老板就把她领到他的大房子里。让她在此住下。并约定每月给她3000元钱另用。对外以干女儿相称。林霞虽心里不满意,但见金老板有钱,又不愿吃苦,又贪图安逸的生活。总是向往当有钱人的太太。在虚荣心驱使下当上了二奶。她把每月金老板给的钱自己存起来。而自己穿的、用的、带的、所有一切生活所需都从金老板要。而金老板出手又非常大方。每次林霞只要一提及生活所需时他都会意地给她钱。从没有拒绝过,而且把金卡交由林霞保管,让其随便花。金老板生意忙,有时一两个月才来一次,有时半年。在一次回港途中不幸遇难。林霞想老头子死了,保险金和房子都是自己的了。没有想到金老板的妻子儿女把保险和全部财产全部继承了。她落得两手空空,枉费了青春好时光。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评说:林霞由于自己的懒惰、贪婪、不自力、自强,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连同居都不构成的不耻行为,只能是自吞其果。事实上向林霞这样自己看不起自己,糟蹋自己、依附别人生活的人在某个角落大有人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年了。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成为国家、社会、家庭的主人。为什么社会上还有这样丑陋的现象存在?
声明:本人所写《婚姻家庭》以案说法丛书均系杜撰zhanhuaww@sina.com 010-8153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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