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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否受到限制
2010-12-10 12:47:26 来源:王占华
42 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否受到限制
案例:某部队的军官孙磊和女青年侯乐乐结婚。由于双方文化层次、性格等差异,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个女儿。孙磊长期在部队,侯乐乐留在千里之外的家里。长期分居,感情逐渐淡化。孙磊休假也不回家。只是偶尔给孩子寄回点东西。孙磊想提出离婚,但也出于情面,而且怕因为离婚使工作受影响。把离婚的事就这样拖了下来。渐渐地侯乐乐与同仕李某产生了感情,但苦于破坏军婚罪的规定。双方都是压抑着自己的感情。在感情的苦海中挣扎。2000年初,孙磊在探亲之际想悄悄在离婚,便与侯乐乐协议离婚。关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等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以孙磊未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的出具的证明为由,而不予受理。难道现役军人离婚还要受到限制吗?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妇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关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离婚,其第六条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以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呆到地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评说:从案中可以得知法律对军人提出离婚的严格规定。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须经所在部队团民上政治机关同意。并由该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离婚手续。在本案中,孙磊与侯乐乐跃然双方在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但没有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必须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证明,才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办理离婚手续,其次,在本案中侯乐乐因为与孙磊的婚姻名存实亡,而与其同仕有恋情,因为怕处犯我国刑法,破坏军婚罪的考虑,而没有越轨行为,是非常正确的。提到破坏军婚。这在我国《刑法》中有专门的一条破坏军婚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反映了国家对军人家庭和军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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