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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
2010-03-22 12:05:36 来源:王占华
35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
案例:某厂女工周云霞(化名)与来本厂当技术员的唐康(化名)谈恋爱。并生下一女。唐康许下诺言将来带周云霞回北京后正式结婚。唐康回京后给周云霞写信说:我刚回来一切都要从头开始,单位上上下下都要打点实在没有时间去接你,不是等等吧。时间一转眼就过去一年了。周云霞怀疑他是变了心。把孩子留给母亲到北京来找唐康。原来,唐康在北京早有对象,现在正忙着操办婚事。突然接到周云霞打来电话说已经来到北京火车站。他不知如何是好。想到自己就要举行婚礼,来了这样一位不速之客对他的影响等……便心生邪恶念头。他来到车站把周云霞带到偏远的郊区将她杀害了。几个月过去了。周云霞的母亲没有得到女儿的消息,给唐康打电话说没有来北京。她来到北京打到唐康,他佯装不知。周云霞的母亲怀疑是唐康搞鬼,便报了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破获了唐康杀人案。唐康被捕后,经审判已经正法。但周母一个农村妇女无力抚养外孙女,要求唐康的父母给付抚养费,但唐康的父母以唐康与周云霞非正式结婚,所生子女是私生女为由不予给付。周母起诉到法院。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评说: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产生原因比较复杂。比如:未婚男女所生子女、通奸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所生子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只要没有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就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扶养费。在本案中,唐康的父母以周云霞所生女为私生女为由而予给付抚养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后法院判决唐康的父母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孩孙女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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