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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应赡养父母
2010-03-22 12:03:35 来源:王占华
33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应赡养父母
案例:冯林(化名)妻子去世。大女儿在外在已参加工作,小儿子才刚小学。后经人介绍和早年丧夫的赵玉(化名)结婚。婚后共同抚养儿子冯宁(化名)继母与继子之间感情很好,家庭和睦。日子过很快。转眼儿子冯宁已大学毕业并在外地参加了工作。二位老人仍在家乡共同生活。儿女也常来看望他们。1997年冯林去世了,而赵玉没有收入生活处于困境便要求女儿冯媛和儿子冯宁每人给付赡养费100元。却遭到了他们的拒绝。他们都说他们的父亲已经去世了,他们和继母之间也就没有什么关系了。因此不能给赡养费。赵玉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冯媛和冯宁给付赡养费。人民法院将如何审理呢?
法律适用: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评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而另行与他人结婚,或因父母离婚而另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父或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那么如何看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呢?就就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大概有几种情况(1)已经成年并且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或继子女中未成年,不与继父或继母一起生活,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就不发生视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2)未成年继子女或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他们的生活费教育费由继父或继母负担,发生视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3)继子女同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但他们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大部分或全部是由生父母供给的,也应视同继父母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现实生活中继父或继母对于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予以抚养教育。许多继父或继母基于夫妻感情或对下一代的关怀爱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愿意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责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继子女有要求继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继父母年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女儿冯媛没有和继母赵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没有赡养赵的义务。面继子冯宁长期与赵玉生活在一起,以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在赵玉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要求继子冯宁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法院支持了赵玉的部分请求。判决冯宁每月给付赵玉赡养费200元直到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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