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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离婚案件男女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该如何处理
2010-03-22 12:02:30 来源:王占华
32 离婚案件男女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该如何处理
案例:蒋某与楚某是经人介绍结婚的,生育一女,至从有了孩子以后家里的琐事增多。夫妻间便常为琐事争吵不休。但从未伤及双方感情。有一次蒋某但夜班,在醉意朦胧中发现了他部爱慕已久的梦中情人小范。并用极残忍的手段强奸了她。小范报案,蒋某逮捕被判刑10年。当时孩子才3岁。楚某以蒋某犯如奸罪,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抚养孩子。而蒋某不同意离婚,说他们感情不未破裂,他被判刑是意外,如果法院要判他们离婚不无话可说,但要求抚养自己的女儿。因为将来出狱后,可能没有再结婚的机会了。而在他服刑期间可由他父母代为抚养,至于财产听从法院判决。法院如何审理这起诉离婚案件呢?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劳改人员离婚时财产分割,既要保护其配偶和子女的权益,也要依法保护劳改人员的权益。属于他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物,原则上仍应归其个人所有,对夫妻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合情合理。”
本案评说:在本案中蒋某犯是强奸罪,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且刑期较长。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他们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他们的孩子仅3岁。蒋某被刑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只能由楚某抚养,当然哺乳期后,如果楚某同意蒋某的父母,并且他们有条件抚养的,可由他们代为抚养。而蒋某的父母没有条件抚养,因此交由他们抚养是不妥当的,从子女的利益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他们的女儿由母亲抚养比较合适。且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所以人民法院对楚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而财产的处理属于他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物,原则上仍应归其个人所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也应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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