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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

2010-03-22 11:56:16 来源:王占华


28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

28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

案例:王学志(化名)和梦爱华(化名)协议离婚。并协议把梦爱华怀有5个月的孩子打掉。离婚后梦爱华不忍做人流。没有想到的足月出生的孩子却是残疾,但无论怎样梦爱华也把孩子抚养成人。起名叫梦甜甜并通知王学志,说明孩子已经出生,是个女儿。只是有点残疾,希望他能履行抚养义务,每月给孩子抚养费100元。王学志以双方协商做人流,是她自作主张把孩子生下来而且又是残疾儿,这是她自找的与他无关,孩子已随母姓等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为此梦爱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学志给付孩子抚养费。

   法律适用: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评说:子女出生后,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但是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某一方,造成矛盾。否则就是对父母某一方所拥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的侵害。本案中梦爱华没有争求对方意见就给孩子冠以梦姓是不对的。但是无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永远也不会改变。因此王学志对女儿梦甜甜的抚养教育义务不会因为姓名而消失。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相互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表现在(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物质上提供一这的条件。如付给必要的生活费,在生活中加以妥善的照料等。(2)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教育是指父母给子女思想、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管教是指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正确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以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保护主要是指父母应当为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着想,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他人的侵害。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的。即从小子女出生开始到能够独立生活时止,法律严禁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也不能免除,也不因子女随母姓或父姓,或者残疾而免除双方的抚养义务。因此王学志拒绝负担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成立。王学志和梦爱公地协议做人工流产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最后,法院判决王学志每月给付梦甜甜抚养费200元,至能独立生活止。

声明:本文人物均系化名zhanhuaww@sina.com 010-815348435942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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