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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她有权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吗

2010-01-25 16:42:50 来源:王占华


24   她有权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吗

24   她有权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吗

案例:董佳伊与夏汉臣结婚后生育一女儿,感情一般。夏汉臣下岗后做生意。后染上赌博恶习,嗜赌成癖。两人出现感情危机。董佳伊起诉到法院离婚,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女儿归董佳伊抚养。夏汉臣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夏汉臣每月的15日和30日探望女儿。判决生效后,夏汉臣每月15日和30日都来探望女儿。董佳伊从来没有拒绝过。但夏汉臣每月200元生活费却没有给过。董佳伊便告诉女儿跟她父亲要生活费。当女儿跟父亲要生活费时却遭到拒绝,而且还惹来父亲的打骂。女儿还偷偷地告诉妈妈,每次父亲见面后都带她到娱乐场所,他在哪里赌博,让她坐在旁边,还有时传授她赌博技巧。董佳伊得知这一情况后,便拒绝让夏汉臣探望女儿,夏汉臣声称,如不让见女儿就不给抚养费。董佳伊能拒绝夏汉臣见自己的女儿吗?那么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法律适用:《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本案评说:法律已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夏汉臣不给女儿抚养费,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是违反法院规定的。董佳伊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但她拒绝夏汉臣探望女儿是也违反法律规定。探望子女是《婚姻法》中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权利。因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要行使对子女抚养和教育权,只能通过探望子女这一过程来实现。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他(她)们把关爱的亲情带给子女,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而子女则更加需要父母亲的关爱、教育和感情熏陶。现实中有些人离婚后把子女作为惩罚对方、发泄心中怨恨的手段,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这对子女的成长非常不利。也是极端不错误的。本案中董侍伊无权拒绝夏汉臣探望女儿,但是夏汉臣对女儿传授赌博技巧,还对女儿有打骂行为。严重危害女儿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女儿的成长。董佳伊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夏汉臣探望女儿的权利。对女儿的正当权益将依法予以维护。在法院作出中止探望权判决后,夏汉臣就不得违反判决探望女儿。只有待夏汉臣改掉恶习,不再对女儿造成危害的行为后,应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才能恢复夏汉臣对女儿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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