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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能得到赔偿

2010-01-25 16:38:43 来源:王占华


23  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能得到赔偿

23  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能得到赔偿

案例:某男与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某女在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料理家务是任劳任怨。在工作中也得到同志的好评。而某男也从普通员工到部门经理,工资涨了。但在没有把握好自己与第三者来往密切。经常夜不归宿。某女规劝他,他不但与其吵架还逼她离婚。某女受不了这样的打击,精神上受了很大刺激无法正常工作。于是,提出离婚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某男同意离婚,财产平分。但某女感到委屈。走到离婚这步完全是因为第三者造成的,财产还要平分,应该让某男和第三者付出代价。某女能得到某男和第三者的赔偿吗?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本案评说:婚姻是双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如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对于无过错方肯定会造成损害,有损害无过错方自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损害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法院审理结果,某男却存在外遇的行为,某男也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对某女正当权益予以支持。而要求第三者给予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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