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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离婚时按约定财产分割吃亏怎么办
2010-01-25 16:35:02 来源:王占华
21离婚时按约定财产分割吃亏怎么办
案例:鞠艳丽和任子杨夫妻生活在某城市。鞠艳丽是名中学教师,收入不高。每只有一千多元。而任子杨在外企上班每月5000多元还有奖金。为了避免以后发生财产纠纷。两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了夫妻财产协议。两人约定工资、奖金的一半归家庭共同所有。另一半归个所有。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不久任子杨到国外进修,二年后才回来。期间照顾老人和孩子就落在她一个人身上。由于孩子小,老人身体又不好花销比较大。鞠艳丽领取了任子杨出国期间的工资5万多元。用于家庭开销2万多元。余下的都存入银行。任子杨回国时带回价值3万元家电等物品。到后来两人感情破裂鞠艳丽提出离婚,而任子杨提出回国带的价值3万元的东西归其所有。在出国期间的5万元工资也应归还他。鞠艳丽觉得自己太吃亏了。抚养孩子,照码老人都是自己,付的代价太大了。而在财产上又没有自己的。因此起诉离婚,要求任子杨给予经济补偿。法院能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还是按照他们协议办理?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评说:在本案中,鞠艳丽和任子杨约定财产是以书面形式而且内容也是合法的。没有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并且经过公证。是合法有效的。对他们有约束力。因此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按此协议处理。但是鞠艳丽又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请求补偿的条件。那就是:一、夫妻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约定而且合法有效;三、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四、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要求补偿是在离婚起诉同时提出的;因此,法院根据此条从任子杨的个人财产中分得适当财产给鞠艳丽作为补偿。
声明:本文人物均系化名zhanhuaww@sina.com 010-81534843、5942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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