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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婚前财产应归个人所有
2010-01-13 16:12:11 来源:王占华
18 婚前财产应归个人所有
案例:王飞是个精明能干的的小伙子,经过自己的努力从一个小缝纫店变成了拥有几十名员工的制衣厂。自己还当上厂长。并且得到来本厂做工的女青年史丽敏的青睐。两人结婚后生育一女,感情很好。由于经营有方厂长子办的越来越大。后来史丽敏就专门在家里照看孩子不到厂里上班了。而王飞每天从早忙到晚,累得筋疲力尽。到家里倒头便睡刚结婚时那么热情了。对此史丽敏心存不瞒也不理解。而是对他产生了怀疑。有时还疑神疑鬼地偷偷跟踪王飞。看他跟哪个女孩好就对谁怀疑。为此经常与王飞吵架,还跑到厂里跟王飞吵闹。王飞说:“我辛辛苦苦的干为了什么,还不是为了这个家,你到怀疑我了,问我在外面干了什么,我还听说你在外面和某某产关系呢……你怀疑 起我来了”这样两人互不信任,相互猜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但就对财产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史丽敏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王飞经营的制衣厂原有的设备和资金也对半分。法院经审理判决他们离婚,史丽敏只能取得他与王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制衣厂仍归王飞所有。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
补偿费。
本案评说:
在本案中由于王飞和史丽敏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因此王飞的制衣厂属他个人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史丽敏只能得婚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就是收益。而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办理。
声明:本人所写《婚姻家庭》以案说法丛书均系杜撰zhanhuaww@sina.com 010-81534843、5942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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