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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生父与继母离婚,继母女关系是否解除
2010-12-10 13:09:26 来源:王占华
50 生父与继母离婚,继母女关系是否解除
案例:离异妇女姜丽(化名)与丧妻的中年男子钟学良(化名)结婚。钟学良带一个6岁的女儿。婚后两年姜丽生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在共同生活中两经常为这两个孩子闹矛盾。两个因此关系有些疏远。姜丽做起了裁剪生意。而钟学良办了个小商店。两年后。感情恶化,姜丽提出离婚。钟学良不同意,之后姜丽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钟学良离婚,并要求钟学良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00.元。而自己不负担对女儿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钟学良主张姜丽要给付女儿抚养费,如果她不给女儿抚养费他也不给儿子抚养费双方各自抚养自己的孩子。后法院审理认为,姜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钟学良亦表示同意。法院应予准许。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姜丽与钟学良离婚;婚生子由姜丽抚养,由被告钟学良给付抚养费至18周岁止;……
法律适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面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本案评说: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而这种权利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如果继父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自然消除。本案钟学良与姜丽离婚,其女儿由生父钟学良抚养而姜丽表示不愿意给付抚养费。因此她与女儿的继母女关系自然解除。钟学良要求姜丽承担抚养费与法无据。而姜丽与钟学良所生之子,双方离婚后钟学良要给付抚养费。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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