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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我国是否有效?
2010-12-10 13:07:12 来源:王占华
49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我国是否有效?
案例:家住沈阳的王谷明(化名)与董莉利(化名)是大学同学。两人在一大学时就谈恋爱,工作后结婚。夫妻感情一直很好。95年他们二人放弃了比较好工作一起来到美国纽约定居。到美国后他们才发现这里生活不是所想象的那么美好。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东奔西走的到处找工作。董莉利最后找到一份比较好固定的工作。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而王谷明仍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还是打零工。两人在一起的时间虽然少了,见面后就是相互瞒愿。责难、争吵。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98年两直在当地法院起诉书离婚。经调解无效判决他们离婚。在2000年两人先后回国。王谷明便提请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承认他们的在美国的离婚判决在我国效力。法院经审查,对王谷明申请承认美国纽约地方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因此沈阳中能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予承认。
法律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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