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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受胁迫婚姻一方可以解除?
2010-12-10 13:00:28 来源:王占华
46 受胁迫婚姻一方可以解除?
案例:家住四川农村的初中毕业生俞二妹跟着表姐到外地打工。在中途走散。被人贩子骗到内蒙一个偏僻的的牧区。卖给一个放羊的牧民乌力吉。那里不通电,不通火车。生活极其艰苦。在乌力吉的哄骗、胁迫下,俞二妹与乌力吉结婚。此后俞二妹在乌力吉家里受尽折磨和虐待。她不堪忍受曾多次逃走。但都没有成功。乌力吉及亲朋每天都有人看着她。乌力吉家里希望她能给他们家生个孩子。5年过去了。俞二妹没有生孩,并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逃回了四川老家。并到人民法院撤销了她与乌力吉的婚姻。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评说:
当婚姻的当事人是受到胁迫而结婚时,缔结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但这种婚姻并不是因此而无效。因为受胁迫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可以会建立起感情,生有子女。并且愿意与其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就发生了改变。原来受胁迫的一方就不存在非自愿的问题了。所以,对因胁迫面结婚的不宜一律规定为无效。因此《婚姻法》赋予了因受胁迫而不得已结婚当事人撤销其婚姻的请求权。如果胁迫一方与对方没有感情,那么多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反之,可以不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该婚姻也就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但该请求权有时间限制。也就是可撤销婚姻的时效问题。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撤销时效为一年,但是分两种情况:1、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就属于后一种。俞二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年之久。当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因此,当俞二妹回到四川老家恢复人身自由后,当即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与乌力吉的婚姻关系,法院依法支持了她的请求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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