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占华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仲裁委裁决书(劳动争议案)
2011-09-23 17:01:50 来源:王占华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通劳仲字【****】第****号
申请人:贾某,男,原北京某幼儿园员工,户口所在地住址: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陈晓琼,北京市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幼儿园,地址:通州区号
负责人:李某某,园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北京市某园长。
申请人贾某(以下简称贾某与被申请人北京某幼儿园(以下简称某幼儿园)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杜某某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贾某的委托人人陈晓琼、某大地幼儿园负责人李某某、某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某申请称:我于2005年9月1日应聘到武夷幼儿园担任门卫工作。2008年5月14日,某幼儿园因我与学生学长争吵琐事而将我辞退。我自2005年9月1日到2008年5月14日在某幼儿园担任门卫工作期间,但该园没有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我一直超时工作,法定节假日也上班,均未支付我加班费。为此,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幼儿园:一、补缴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80.元;三、支付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50.元;四、支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及其经济赔偿金2225.元;五、支付2005年9月至2006年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2864.87元;、六、支付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6995元;七、支付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加班费及其赔偿金9698.77元;八、支付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加班费及其赔偿金8194元;九、支付2005年至2008年法定假日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848.41元。
某幼儿园辩称:2005年9月1日,贾某受人推荐,并提交体检合格证后,被我园安排在传达室工作。但贾某向我园隐瞒健康事实,提供不合格证件,使我园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园进行全员培训后与贾某签订了职责责任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得到贾某本人的签字确认。但我园未正式与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贾某在我园就职前系某村农民,享有大队合作医疗保险,生活补助及养老金。贾某1951年6月28日生人,到我园做传达室工作超过55周岁,不具备参加社会保险基本条件。我园按政策连续两年(2006、2007)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股份公司》为其投《雇主责任险》。贾某在我园工作期间不存在超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2008年5月14日,贾某履职期间殴打家长纠集社会势力企图报复家长,违纪、违法,已经严重威胁到幼儿园的安全,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我园即与贾某解聘。
经查:贾某于2005年9月1日到某幼儿园担任门卫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合同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至5月,武夷幼儿园以月工资700元为标准向贾某发工资。武夷幼儿园以自然月为结算工资周期,每月1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2008年5月14日,武夷幼儿园以贾某履职期间殴打家长并纠集社会势力企图报复家长,严重违纪、违法,威胁幼儿园安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武夷幼儿园并未提供贾某严重违纪、违法的证据。贾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回武夷幼儿园工作。贾某主张其在某幼儿园工作期间加班,该园一直未支付其加班费:武夷幼儿园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2008年1月至5月《武夷大地幼儿园
考勤记录》证明其不存在加班。贾某以武夷幼儿园提供的《武夷大地幼儿园考勤记录》没有本人签字为由不予认可,并向本委提供《北京武夷大地幼儿园传达室工作人员案例责任书》证明其延时和休息日加班以及提供《北京某大地幼儿园2008年节日值班安排》证明其法定休假日加班;某大地幼儿园对上述证据均不以认可。《北京某幼儿园安全责任书》(2008年度)记载:日班人员上岗时间:7:50----18:00,夜班人员上岗时间:17:50----8:00;《北京某大地幼儿园2008年新、春节值班安排》记载:2008年2月6日、8日贾某夜班:《北京某大地幼儿园2008年节日值班安排》显示:2008年4、5月并无贾某加班记录。贾某2008年6月24日到本委提出仲裁申请。
另查明:2008年1月至5月,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730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北京某大地幼儿园工资表》、《某大地幼儿园考勤记录》、《北京某大地幼儿园传达室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书》、《北京某大地幼儿园2008年节日值班安排》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某大地幼儿园未与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对贾某要求武夷幼儿园支付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部分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008年1月双倍工资,不予支持。由于某幼儿园并未提供贾某工作期间严重违纪、违法并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证据,某幼儿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某幼儿园以贾某工作期间严重违纪、违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属违法解除情形。鉴于贾某线 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愿意回某幼儿园继承上班。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某幼儿园应支持贾某赔偿金。因此,对贾某要求武夷幼儿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008年1月至5月,某幼儿园以月700元为标准计发贾某工资,明显低于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每月730元的标准,某幼儿园理应补足其差额。但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对贾某要求武夷幼儿园补足最低工资差额的请求,在仲裁时效内的部分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者 超过时效部分,不予支持。某幼儿园否认贾某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并提供《某大地幼儿园考勤记录》予以证明,但由于其提供的《某大地幼儿园考勤记录》没有贾某本人签字,缺乏客观真实性,本委不予采信。对此,某幼儿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于贾某提供《北京某幼儿园传达室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书》证明其延时和休息日加班、提供《北京某幼儿园2008年新年、春节值班安排》和《北京某2008直节日值班安排》证明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某幼儿园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本委对此不持异议。因此,某应该按照《北京某幼儿园传达室工作人员职责任书》记载上岗时间支付贾某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和休息日的加班费事 按照《北京某幼儿园2008年新年、春节值班安排》支付贾某2008年2月6日、8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但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贾某要求武夷幼儿园支付延时、休息日的加班费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请求,在仲裁时内的部分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超过时效部分,不予支持。贾某要求某幼儿园支付的低于最低工资差额的赔偿金和加班费的赔偿金以及补缴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请求,均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本季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示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裁决职下:
某幼儿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贾某2008年2月至2008到5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 倍工资2555元(730×3.5);
某幼儿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支付贾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380元;
某幼儿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贾某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05元{(730-700)×3.5};
某幼儿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贾某2008年延时加班费1915.37元(730÷21.75÷8×8×10.87×3.5×150%);
某幼儿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贾某2008年休息日加班费2819.31元(730÷21.75÷8×4×24×3.5×200%);
某幼儿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贾某2008年法定休假日加班费201.38元(730÷21.75×2×300%);
驳回贾某的其他请求事项。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制发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 大家都在看

(交通事故)民事判决 原告王**,男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